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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工时计算收费标准 | |||||||||||||||||||||||
作者:谛威 资料来源:重庆市物价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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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0]37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重庆市注册 会计师协会: 重庆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 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 托协议书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 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 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 据《合同法》办理。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在重庆市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 按规定在重庆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但对外资企业和外 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委托的,可收取外币。 第七条 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 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我市有关差旅费的规定标准,由委托方负担。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五 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九条 附表所列收费标准可根据业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专业 标准要求和其他特殊情况,在30%比例内上下浮动,但下浮比例最多不得超过30%,任何会 计师事务所都不得搞降价竞争。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我市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 所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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