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收费参照标准(中评协〔2009〕199号 )

浏览次数:5566   更新时间:2017-03-22 17:2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及费率‰

1

100以下(含100)

9-15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75-6.7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1.25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0.25

6

100000以

0.1-0.2


(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压价竞争。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告知我会。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咨询电话:+86-23-63885555 | 中国·重庆 | 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03号7幢
备案信息:渝ICP备14001110号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05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