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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审计署“三定”规定四大看点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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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公布了《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与1998年“三定”规定相比,2008年审计署“三定”规定呈现出四个新特点。

  增设境外审计司

  根据新的“三定”规定,审计署新增加了一个内设机构——境外审计司。

  据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介绍,境外审计司将负责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增设境外审计司体现了中国政府将审计监督机制向境外延伸的决心,有关工作已列入审计署2008年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根据这一规划,审计机关将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适当开展对国家驻外机构的审计,促进其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积极探索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及境外分支机构的审计,强化管理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审计职责

  新的“三定”规定对审计署职责进行了若干调整,提出要加强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职责调整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要求作出的。

  此外,依据2001年《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备案审查,取消了审计署备案审查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职责;依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的规定,调整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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