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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内容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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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安排从今年8月开始对地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
  (一)各地在落实财库[2008]31号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方面做了哪些工作、采取了哪些措施、建立了什么工作机制。
  (二)各地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自查自纠阶段的情况。自查自纠的基本情况,存在哪些问题,是否按时、按要求完成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自查自纠电子表格和报告是否按时上报,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的。
  (三)各地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阶段情况。重点检查的组织形式、检查重点和范围;重点检查中查出哪些问题,针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政府采购执行和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执行中法律不协调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纪问题等准备如何处理,是否存在难点问题需要督导组协调解决。下一步的打算是什么。
  (四)是否已经转入整改提高或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或验收总结准备如何开展。针对整改提高不到位的单位如何处理,如何保证所有单位都能按预期达到整改提高的目的并转入验收总结阶段。对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二、督导时间、地点和人员
  督导工作时间从2008年8月初开始,安排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全国地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地点分为华北区、东北区、华东区、中南区、西南区和西北区。
  全国政府采购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织6个督导组,每组负责1个大区的督导工作。每个督导组共4人,由1位司级领导任组长。各督导组具体督导地区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督导方法
  督导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由督导组召集大区所属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听取汇报并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督导。同时,选择一些地(市、县)深入了解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实地听取当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被查单位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点面结合。
  四、督导要求
  (一)各地区要重视督导工作,根据财库[2008]31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市)、县和部分采购单位作为督导对象,认真组织好督导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全面反映本地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的情况,工作成效要实事求是,问题和原因分析要准确深刻,政策建议要符合实际,切实通过督导促进本地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条件。
  (三)督导工作结束后,各督导小组要根据所到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督导内容,向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提交督导报告,报告应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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